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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審訴字第1號被告陳維民被訴傷害致死案件於民國115年4月24日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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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審訴字第1號被告陳維民被訴傷害致死案件於民國115年4月24日宣判
主文:
陳維民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10年。
事實及理由:
被告陳維民(法名:成緣)與被害人王銀鏡(法名:悟雲)均為新北市汐止區白雲寺同修之僧侶,共同負責寺內廚房伙食、清潔勤務。被告於民國113年4月9日6時許,在白雲寺之與被害人因廚房環境清理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將被害人推倒,被害人爬起後,被告又承前犯意,將被害人撲倒在地,被害人因而向後倒下、後腦勺著地並短暫失去意識,並於恢復意識起身用餐後返回臥室,於同日11時許,經白雲寺之其他僧侶發現被害人倒在臥室地上昏迷不醒,隨即通知救護車將其送至三軍總醫院救治,仍於同年4月17日16時47分許,因頭部外傷及顱腦損傷而死亡。
本院國民法官法庭於115年4月20日至同年4月24日審理期間,經檢視相關證據後,認為被告上開行為,確係出於對被害人之傷害故意,因而致被害人死亡,成立刑法第277條第2項之傷害致人於死罪,經考量刑法第57條各款之量刑因子後,量處被告有期徒刑10年。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蔡守訓、陪席法官郭書綺、受命法官梁志偉,及國民法官六人。
(資料來源:司法院網站,公布日期:115-04-24,公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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