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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殺人等案件新聞稿

司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殺人等案件新聞稿

新聞要旨:

一、李榮祺與蔡○○於民國103年7月3日結婚,於109年1月13日離婚,離婚後雙方仍同住在蔡○○名下之彰化縣二林鎮光復路之住處,直至113年7月起,蔡○○因無法承受李榮祺之家庭暴力行為而搬離上開住處,惟因蔡○○之母親因臥病在床、生活無法自理而仍居住於上址,故蔡○○每日早中晚仍會返回上址照顧其母親。另李榮祺前因對蔡○○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本院於113年2月16日以112年度家護字第1375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李榮祺不得對蔡○○及其未成年子女李○○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保護令有效期間2年。保護令內容已經警告知李榮祺。嗣於113年11月16日10時至11時許,蔡○○搭乘其男友吳○○駕駛之自小客車至上址旁,蔡○○獨自下車至上址照顧其母親,李榮祺因不滿吳○○出現在上址住處旁之停車場,竟基於違反保護令及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持柴刀指著蔡○○,使蔡○○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身體安全。之後蔡○○照顧完其母親即上車離去。同日16時許,蔡○○再度返回上址,與幼子李○○及其與前夫所生之長女許○○,一同下車進入家中照顧蔡○○之母親,李榮祺因不滿蔡○○再度搭載其男友之車輛返回上址,以及就上址房屋財產處理問題,與蔡○○發生爭執,並經被害人蔡○○揚言要驅離其離開上址房屋後,竟另起殺人及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同日16時至17時許間之某時,在上址住處1樓,位於客廳及蔡○○母親病床交界處,自刀架取下水果刀1把,架在蔡○○之脖子上,雙方因此發生激烈拉扯,許○○見狀即將李榮祺推倒在地,水果刀因此掉落在地,李榮祺即起身再從刀架上取下菜刀1把,蔡○○即對許○○、李○○大喊「快跑」,許○○即逃離該處求救。李榮祺趁隙將蔡○○壓制在地,持菜刀朝蔡○○之頭頸部、前胸部、右上肢及左腋下等部位刺擊數次,蔡○○掙扎起身後逃跑至1樓樓梯口前,並大喊「逃出去,李○○」,李榮祺見狀則對被害人蔡○○稱:「要逃去哪裡,蛤!」,並上前抓住並壓制蔡○○,而接續持菜刀朝蔡○○之上開部位刺擊,直至蔡○○失去生命跡象。蔡○○因受有頭頸部、前胸部、右上肢及左腋下共18道刀刃穿刺或切割傷,致低血容性休克死亡。

二、本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結果,認被告李榮祺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壹日。又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本院114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殺人等案件,本院業已全案審結,茲說明判決理由摘要如下:

一、上開犯罪事實,被告除爭執113年11月16日下午4、5時許持刀殺害被害人蔡○○之犯意的起始點是在何時之外,其餘均坦承不諱,而被告自白部分亦有相關書證、物證可以憑採,可認其自白與事實相符。另本院斟酌本案之相關證據,足認被告當時已因當日上、下午一連串之衝突而情緒激動,因而在盛怒下接連取下水果刀架在被害人蔡○○脖子上,並在水果刀被許○○打掉後,隨即取下菜刀攻擊被害人蔡○○,且先後持水果刀、菜刀行動之期間僅相隔約40秒,舉止密接,益徵被告自取下水果刀時即有殺害被害人蔡○○之意思。是以,被告本案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二、各罪量刑之審酌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及犯罪時所受刺激:

1.被告於當日上午恐嚇被害人蔡○○及違反保護令之犯行,係肇因於被害人蔡○○經男友開車載其回上址房屋,被告主觀認為被害人蔡○○先違反離婚協議,並自承因此感覺「沒面子」,而忽視保護令之禁令。

2.被告於當日下午之殺害被害人蔡○○及違反保護令之犯行,則係肇因於被害人蔡○○之男友再度開車載其回上址房屋,以及上址房屋之財產處理問題、被害人蔡○○揚言要以保護令驅離被告等問題,而與被害人蔡○○發生爭執後,因情緒憤怒而為上開犯行。而綜觀被告與被害人蔡○○爭執內容,被害人蔡○○指責被告之事項,僅是主張法律上之權益。反之,被告並未履行離婚協議之約定,但未能反思己身,反而僅因基於自己主觀認知及維護面子而萌生殺意並進而動手,難認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殊值同情。

3.被告因上述一連串的刺激而犯本案,並無證據本案為預謀犯案。

二犯罪手段

1.被告上午違反保護令、恐嚇之方式,是以持柴刀指著被害人之方式恐嚇被害人蔡○○,相較於徒手或言語等方式,危險性較高。但從手機錄影時間來看,行為期間為數十秒,恐嚇之期間不長。

2.被告於下午持刀殺害被害人蔡○○,先是主動對在場證人許○○表示「打我啊」挑釁行為,且第1次拿起水果刀而被許○○打掉後,又旋即反握菜刀並攻擊被害人蔡○○,並在被害人蔡○○逃離後,隨後追上、壓制被害人蔡○○,並繼續攻擊被害人蔡○○,因而造成共18道刀刃穿刺或切割傷,其中6刀深度已達或超或12公分,且傷勢位於腋下、胸部等處,造成被害人蔡○○大量出血,當場死亡,彰顯被告當時決意殺死被害人蔡○○之主觀想法,是以被告犯罪情節堪稱嚴重。

三犯罪所生之危險、損害

1.被告上午違反保護令及恐嚇被害人蔡○○之行為,已造成被害人蔡○○心理產生恐懼。但被告是以恐嚇為手段而違反保護令,相較於造成其他實際損害之手段,被告違反保護令之行為所生損害非屬嚴重。

2.被告下午持刀殺害被害人蔡○○,造成被害人蔡○○死亡,情節嚴重而無法回復。

3.案發時被害人蔡○○之子女許○○、李○○均目睹被告持刀攻擊被害人蔡○○之部分過程,李○○甚且在現場持物品丟向被告而嘗試阻止被告之行為,但仍事與願違,並綜合訴訟參與人代理人轉述許○○、李○○之現況,足見被告行為對於被害人蔡○○之子女許○○、李○○造成不可磨滅之心理創傷。另被害人蔡○○之母親往日也是靠被害人蔡○○照料,因此被害人蔡○○之母也失去其女兒及照料。

四被告與被害人之關係

1.被告與被害人蔡○○於103年間結婚,並育有一未成年之子李○○,之後自109年間起離婚,上址房屋雖為被害人蔡○○所有,但於離婚後被害人蔡○○也同意被告居住於上址房屋,而後被害人蔡○○因受不了被告的家庭暴力行為,於113年7月間起搬離上址房屋,但被害人蔡○○仍會於每日早午晚回上址房屋照料其母親。

2.另一方面,從被告與被害人蔡○○間之LINE對話紀錄來看,被害人蔡○○也曾對被告表示關心,被告也曾有提醒被害人蔡○○其母親的狀況,足見雙方仍偶有友善互動。另訴訟參與人代理人表示被告曾發生車禍,係由被害人蔡○○照料被告及支應醫藥費用。

五被告之生活狀況、品行

1.被告自承曾在木工廠工作、擔任司機或務農,足見被告經濟狀況不甚寬裕,且被告與朋友為泛泛之交,未見被告與其他親人或朋友建立親密或深刻關係,而無其他社會支持。另鑑定人及量刑前社會調查指出,被告因成長背景、酗酒等交互作用,導致被告有自卑傾向,生活較封閉,情緒難有合理出口。

2.被告長期酗酒,雖有接受本案保護令所命之戒(酒)癮團體、戒(酒)癮門診,但被告也自承會在當週課程結束後飲酒,顯見課程治療效果有限。況且,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也稱戒酒能否成功取決於其決心、而之所以戒酒不成、是因為其認為無必要等語,顯見被告始終無法擺脫酒精依賴。

3.被告自108年間起即有多次家暴通報紀錄或違反保護令前科。另曾有酒駕前科。而被告歷經多次調查或判決,仍再有違犯法律之狀況,且本次也是在保護令有效期間,再犯本案上午之違反保護令罪,更在下午再犯罪質更重之殺人案,足見被告漠視法令,視人命如草芥。

4.被告雖未達診斷反社會人格之程度,但仍有反社會人格特質,例如自青少年時起即有違規行為,成年後仍有酒駕、家暴等侵害行為。且被告肇因於過去生活歷程,有以暴力解決衝突之傾向。

六被告之智識程度

1.被告自述學歷為國中畢業。

2.鑑定人及量刑前社會調查指出:經評估,被告智力表現偏中下之上緣或中等之下緣,對於行為產生後果之判斷較為短視。

3.觀察被告開庭時之表現及回答,未見被告有較常人為差之情形。

4.被告自稱教育子女時是非分明。但鑑定人及量刑前社會調查指出:被告有將原因歸咎於外在因素或淡化自己責任之傾向,顯見被告教育子女時能判斷是非對錯,但對於自己的行為卻未能同等處理。

七被告之犯後態度

1.被告認罪,並當庭表示對於被害人許○○及李○○之歉意。

2.然而,被告自述覺得本案會發生被害人蔡○○也有錯,也將犯罪原因歸咎於酒精之影響。且經法院詢問:如果能重來是否會再犯,被告僅是表示:不會再犯、因為不值得、不知道會被關這麼久等語,顯見被告僅是對於自己將被判重刑一事 表示後悔,並傾向合理化自己的行為、淡化自己的責任,足以彰顯被告對於犯罪原因理解不足,未充分認知自己的錯誤,也未能深刻反省其剝奪被害人蔡○○生命之行為。且被告對於被害人家屬沒有具體賠償計畫,而是傾向將自己的存款支付自己將來在監所之支出,將自己需求優先於對於被害人家屬的賠償。

八參考鑑定人意見及量刑前社會調查報告,被告因過往成長背景及酒精影響,在親密關係中習慣以暴力解決衝突,未來在親密、家庭關係修復受挫時,如伴隨飲酒、控制力下降,可能升高為嚴重肢體暴力,整體暴力風險為高度。

九本院審酌上揭被告之犯情事由,認為被告所犯違反保護令罪部分部分之量刑應位於法定刑之中度偏低之刑度;所犯殺人罪之量刑應位於法定刑(死刑、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之中度偏高之刑度。又被告上揭一般個人情狀,經綜合考量後難認為可作為被告責任刑明顯調降之因素。從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違反保護令罪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殺人罪部分併予宣告褫奪公權如主文所示。

本新聞稿內容如與裁判原本不符,以裁判原本內容為準。

(資料來源:司法院網站,公布日期:115-03-26,公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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