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佈欄
司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審重訴字第3號被告周○○殺人案件判決新聞稿

司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審重訴字第3號被告周○○殺人案件判決新聞稿

一、國民法官法庭判決:

本院審理114年度國審重訴字第3號周○○(下稱周男)殺人案件,於民國115年2月4日15時30分許,在國民法官法庭宣判,判決周男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3年6月。本案仍得上訴,全案尚未確定。

二、犯罪事實摘要:

周男與甲男為朋友。周男於民國114 年3 月20日18時5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L6K-558 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友人乙男位於臺中市龍井區住處(下稱乙男住處)找乙男聊天,甲男則於同日19時57分許前往乙男住處前,持續吆喝周男及乙男出來見面且不願離開。周男竟心生不滿,基於殺人之不確定故意,於同日20時11分許,未經乙男同意,自乙男住處客廳酒櫃拿取砍柴刀1 把,走出乙男住處,先徒手推倒甲男,再持本案砍柴刀向倒地之甲男左胸刺1 刀,致甲男受有左胸壁前外側1 處刀刃穿刺傷(長度5 公分,寬度1.5 公分,深度15公分)後,隨即返回乙男住處。甲男則負傷起身徒步離去,然因傷重,在同區○○○路○○○巷○○號前不支倒地,經適巧路過之甲男母親及友人發現後,緊急報案將甲男送醫救治,惟甲男仍於同日21時42分許,因上開刀刃穿刺傷,氣、血胸及低血容性休克死亡。

三、判決罪名及理由摘要:

(一) 殺人罪名成立:

被告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前述客觀事實,惟否認有殺人故意,主張屬傷害致死犯行。惟國民法官法庭綜觀監視器錄影畫面、被告供述、證人乙男證述、現場及蒐證採證照片、被害人甲男相驗照片、驗傷診斷證明、法醫解剖暨鑑定報告書、相關屍體證明書、現場相關位置圖等證據資料,認被告所為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

(二)量刑理由:

本院國民法官法庭審酌?被告與被害人甲男相識多年且難謂有嫌隙,被告為本件殺人犯行雖非預謀,然於案發當下未受強烈刺激之情況下,竟情緒失控違反常情,出於殺人之不確定故意持兇器刺向被害人甲男身體致命部位1刀,案發後未報警,亦未實施積極救護,漠視他人生命法益,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使被害人家屬承受永久且無法抹去的傷痛,其行為惡性及所生危害均屬重大;?被告雖坦承客觀事實,惟否認殺人故意之態度;?被告迄今未賠償被害人家屬;?被告前科累累,屢受通緝可認有慣性逃避司法之情形,素行不佳;?被告之學經歷、家庭生活及經濟情況等一切情狀,並參酌檢察官、辯護人、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等之意見,而為本案量刑。

(三)本案犯案工具砍柴刀1把非被告所有,不予宣告沒收。

四、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劉柏駿、陪席法官李依達、陪席法官王歆惠、國民法官1號至6號。

(資料來源:司法院網站,公布日期:115-02-04,公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台灣司法心理學會 Taiwan Forensic Psychology Association
114001台北市內湖區內湖路1段91巷35弄81號7樓 E-mail:forensicpsytw01@gmail.com
7F, No. 81, Aly. 35, Ln. 91, Sec. 1, Neihu Rd., Neihu Dist., Taipei City 114001, Taiwan (R.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