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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33號被告陳燕業貪污案件新聞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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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33號被告陳燕業貪污案件新聞稿
有關本院114年度訴字第833號被告陳燕業貪污案件,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上午9時28分宣判,茲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壹、 主文要旨
陳燕業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行求賄賂罪,處有期徒刑3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接受法治教育2場次。
貳、 事實摘要
陳燕業係報考小型車駕駛執照之考生;陳文彬係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技士,擔任屏東監理站小型車考檢業務之考驗員,為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陳燕業於民國113年9月2日通過筆試測驗,惟未通過同年9月19日、同年10月8日、22日之路考測驗,於113年11月15日確定未通過路考測驗時,向陳文彬央求讓其通過,並表示要給陳文彬「所費」,作為通過之對價,遭陳文彬當場拒絕,並終止陳燕業之路考測驗。
參、 理由摘要
一、陳燕業坦承被訴事實,並有卷內相關事證可佐,足認其自白與事實相符。陳燕業以支付「所費」即對價行求證人陳文彬讓其通過路考測驗,遭陳文彬當場拒絕收受,符合貪污治罪條例所稱「行求」要件。是陳燕業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罪。
二、量刑(含緩刑)理由
(一)本件有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後段自白減刑、第12條第2項情節輕微(無行求之具體金額,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為新臺幣5萬元以下)2種減輕事由。
(二)考量陳燕業自陳以種植蔬菜販賣維生,須考駕照才能駕車販賣蔬菜,先前已多次接受路考測驗仍未通過而一時失言,就行賄部分並無具體數額,亦未實際取出或事先準備財物,情節輕微,案發時已屆79歲高齡,並無前科,犯後始終坦承認罪,態度良好,及案發後已去駕訓班報名學習並於半年前考得駕駛執照,應無再犯之虞等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接受法治教育2場次。
肆、本件得上訴
伍、承審法官 李宗濡
陸、本新聞稿內容如與裁判原本不符,以裁判原本內容為準。
(資料來源:司法院網站,公布日期:115-01-05,公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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