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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訴字第3號案件新聞稿

司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訴字第3號案件新聞稿

本院113年度國審訴字第3號被告邱○源傷害致死案件,於民國114年5月27日下午3時50分宣判,茲說明判決結論及事實理由要旨如下:

壹、判決結論:

       邱○源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8年2月。

貳、簡要事實:

     邱○源與張○強為朋友。緣邱○源因細故與張○強發生口角衝突,主觀上雖無置張○強於死亡之故意,但客觀上應能預見人之背部緊連重要器官,若手持硬物攻擊背部,可能導致他人死亡的結果,竟於民國113年1月7日上午11時40分前某時許,在桃園市八德區富城街張○強之居所,基於傷害之犯意,持客廳內之椅子,毆打張○強頭部及背部多下,致張○強因而受有左脅損傷,導致脾臟撕裂而大量出血死亡。

參、認定犯罪事實之理由:

      被告對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佐以檢察官提出之各項事證,被告所為構成刑法第277條第2項之傷害致人於死罪。

肆、論罪與量刑:

一、被告所為構成刑法第277條第2項之傷害致人於死罪。

二、國民法官法庭審酌被告與被害人為朋友關係,被告僅因不滿被害人如何運用線上賭博遊戲彩金,及被害人仍有施用毒品之情形,而與被害人發生口角衝突,竟使用隨手取得之椅子毆打被害人致死,主觀惡性及違反義務程度非輕。被告所為,造成被害人生前疼痛不堪,且喪失寶貴生命,所生損害極為嚴重。被告現年51歲,家庭經濟程度勉持,國中畢業,於本院審理中能針對問題回答,智識程度並未較一般人弱化。被告曾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罪刑,入監執行,於假釋期間再犯本案犯行,素行不佳。被告犯後坦承犯行,雖尚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然已先行給付被害人家屬新臺幣5萬元、3萬元,用以支付被害人之喪葬費用,足見尚有悔悟之心,犯後態度良好。另被告具有一定之工作能力,且上開賠償金係被告之兄所代為支付,顯見家庭支持度尚佳,經由一定期間監禁、輔導,應具有社會復歸可能性,復參酌被害人家屬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為上開所示刑度之量刑。

伍、合議庭成員:審判長黃柏嘉、陪席法官陳韋如、受命法官張明宏

陸、本案得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網站,公布日期:114-05-27,公告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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