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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號案件新聞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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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號案件新聞稿
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號被告黃柏庭被訴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案件,於民國114年2月21日宣判,簡要說明如下:
主文:
黃柏庭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6年。
理由:
黃柏庭前經本院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命其不得對父親黃慶章實施家庭暴力,但黃柏庭於113年1月28日晚間,在新北市淡水區水源街住處與黃慶章發生爭執後,竟於翌日(9日)凌晨2時許,先關閉家中監視器,再以住處門簾勒住黃慶章之頸部,致黃慶章窒息死亡。
本院審理後,認為黃柏庭犯刑法第272條及第271條第1項之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事證明確,且應依刑法第272條規定加重其刑。又因員警在淡水捷運站逮捕被告前,已依據鄰居之報案、現場跡證及監視器畫面等證據,鎖定黃柏庭為嫌疑人,故黃柏庭雖坦承犯行,認仍不符合自首要件,不得減輕其刑。
本院審酌,黃柏庭行為時雖有受到情緒刺激,平常也無法有效因應壓力,而黃柏庭於兒童期及青少年時期中,欠缺母親角色的情緒性支持,黃慶章則工作繁忙,與黃柏庭互動少,在管教過程中常出以責罵,導致父子缺乏溝通,黃柏庭又不主動尋求協助,和家人關係疏離,導致本件人倫悲劇,經綜合考量刑法第57條之各量刑因子後,對黃柏庭量處16年之有期徒刑。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蔡守訓、受命法官梁志偉、陪席法官郭書綺。
(資料來源:司法院網站,公布日期:114-04-23,公布單位:臺灣林士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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