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首件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案件宣判新聞稿
壹、本案判決之說明
本院112年度國審原重訴字第1號被告高○○、曾○○殺人等案件,經本院依國民法官法規定,由本院合議庭3名法官與6名國民法官共同參與審理,於今日(113年12月20日)下午5時20分宣判,茲說明本案判決結論、事實及理由摘要如下。
一、判決結論
(一)高○○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剝奪他人之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三年。又與少年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十七年八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八月。
(二)曾○○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剝奪他人之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又與少年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六月。
二、犯罪事實摘要:
(一) 高○○、曾○○與潘姓等九名少年,均為通訊軟體IG「58」群組之成員,高○○則為群組首領,並以「58群組」作為聯繫曾○○及潘姓等少年之工具。緣高○○為處理其與蔡姓男子之感情糾紛及私人問題,遂於民國112年7月21日22時許,透過「58群組」呼叫曾○○及潘姓等少年先在壽豐火車站集合後,前往花蓮縣壽豐鄉碧蓮寺西側廣場(下稱案發地點),但因聯繫蔡姓男子無著,高○○遂改聯繫本案被害人即蔡姓男子之胞兄蔡○○(下稱被害人)出面。
(二) 被害人於同年月22日凌晨0時許,依約抵達案發地點後,高○○、曾○○及潘姓等少年即先圍住被害人,由其中一名少年對被害人噴灑辣椒水,以此方式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高○○又再命被害人撥打電話聯繫蔡姓男子出面,然因蔡姓男子不願前往案發地點,高○○因而心生不滿,下令潘姓等少年分別以拳腳、手指虎等方式毆打被害人,期間持續5分鐘至高○○指示停手。然高○○見被害人欲爬起身,竟又持開山刀威嚇被害人,除親自動手外,並下令曾○○、潘姓等少年持續毆打被害人頭部、身體,直至其指示停手。高○○因手沾被害人血液前去洗手,返回現場後,又持現場拾得之木頭毆打被害人,後高○○因見被害人已滿頭鮮血,始停手並透過友人轉知蔡姓男子自行呼叫救護車前往救助被害人。嗣被害人父母接獲通知後,自行趕往案發地點,高○○、曾○○及潘姓等少年見狀遂一哄而散,然被害人經送醫急救後,仍於112年7月24日21時許,因顱腦損傷不治死亡。
三、認定犯罪事實之理由:
依憑被告二人之陳述、相關證人之證述、手機錄影畫面、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等證據,據以認定被告二人前開犯罪事實明確。
四、罪名:
(一) 核被告高○○、曾○○所為,均係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302條之1第1項第1、2款之加重妨害自由及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傷害致死罪,並均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 被告二人所犯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以分論併罰。
五、量刑之理由:
本件法官與國民法官經討論評議後,審酌刑法第57條犯罪情狀,基於下列理由為量刑:
(一) 被告高○○部分:
1. 犯罪之動機、目的:與蔡姓男子有感情糾紛,為找尋蔡姓男子下落而騙出被害人;
2. 犯罪時所受之刺激:蔡姓男子不願意出面,心生不滿,然被害人僅係蔡姓男子胞兄,並非被害人惹起本案犯罪;
3. 犯罪之手段:聚眾、於本案居於發號施令之地位,指揮其他人包圍被害人、持手指虎、辣椒水等凶器毆打被害人,自己亦有毆打被害人情事;
4. 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均見鑑定人之鑑定報告;
5. 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被告高○○與被害人素無恩怨。
6. 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高○○以設局欺騙之方式誘使被害人出面,且因高○○等人之傷害行為造成被害人死亡,生命喪失,無可挽回之後果;
7. 犯罪後之態度:雖對於法院認定的犯罪部分坦承,但避重就輕、且於本案案發後曾謀串證、頂替之事,犯後態度不佳。
(二) 被告曾○○部分:
1. 犯罪之動機、目的:因高○○要求而前往,係聽從高○○之指示;
2. 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並非被害人惹起;
3. 犯罪之手段:聚眾犯之、且自己有參與妨害被害人自由、毆打被害人之行為;
4. 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均見鑑定人之鑑定報告。
5. 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與被害人素不相識。
6. 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曾○○雖非本案之主導者,然其聽從高○○之指示參與本案,且案發期間始終參與其中,其後造成被害人死亡,生命喪失,無可挽回之後果。
7. 犯罪後之態度:一開始找少年頂替,惟事後坦承、配合調查,犯後態度尚可。
六、本案得上訴。
七、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黃柏憲、陪席法官簡廷涓、受命法官呂秉炎、六名國民法官。
八、本新聞稿內容如與判決原本不一致者,以判決原本內容為準。
貳、本案為本院首件由國民法官審理之案件,其選任程序及國民法官組成(含參與感想)之說明
一、 本案為國民法官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本院於113年12月9日上午9時30分起行選任程序,採國民法官法第30條之先抽後問程序,自到場之76名候選國民法官中,選出6名國民法官、4名備位國民法官(下合稱本案國民法官),其中男性6名(具原住民身分者1名)、女性4名,年齡分布平均(如下表),職業則包含家管、公務員、護理、畜牧、製造、銷售、金融等各行各業,足以反映各個世代、族群的多元意見。
二、 本案國民法官於同日進行宣誓後,隨即全程參與長達10日之密集審理、評議程序,並於宣判後,另以書面提供參與本案審理之感想,經彙整如下:
(一) 過往對於法院及訴訟程序的瞭解只存在於課本、媒體中,但透過親自參與真實案件的審理,以及審理過程中三位職業法官耐心、詳細的解釋,讓我們對於司法程序有更深的瞭解,且每一次的討論,大家都能提出不同面向的意見,能避免單一角度的偏見,讓法院的判決更加多元與全面,相信國民法官的加入不僅是對司法體系的補充,更是對司法公正、判決更貼近民意的強化。
(二) 在審理過程中,深刻體會到法官所面臨的壓力與挑戰,也看到司法調查的嚴謹性,從證據的蒐集與呈現,到證人的供述與交互詰問,都展示了司法人員對於真相的追求與對程序正義的遵守,這次的經驗,讓我們對司法流程、法律知識、思考多重面向有相當顯著的提升,相信對日常生活的決策與判斷也能產生積極的影響,也讓我們認識到每個判決背後,都承載對社會和人民的深厚責任。
(三) 在審理案件中,第一次在法官的視野俯視整個法庭,覺得被害家屬的無助、被告的權益不被忽視,都是自己的責任,想到可能會對被告給予剝奪生命的判決,剎時一陣不適,甚至有反胃、嘔吐的生理反應,之後的每次開庭、閱卷,總是在被告、被害者(及其家屬)兩者權益來回的思考,希望能透過本案判決,導正社會秩序,避免類似案件再次發生。
(四) 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的日費足夠,確實能提高國民參與意願,頒授勳章及宣誓程序,亦賦予國民法官責任及使命感,過去雖然曾對國民法官制度抱持懷疑態度,但經過這次審理,已認為這個制度除了能增加社會對法院判決的信任度,也能整體提高國民的法治素養,雖然投入成本高,但很值得。
三、本次審理程序,本院除安排事前心理預防課程外,全程排有九名諮商心理師輪值,遇國民法官有心理不適等情形時提供諮詢服務,傾聽國民法官心中壓力,並給予最即時的理解與支持。
(資料來源:司法院網站,公布日期:113-12-20,公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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