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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2號劉○○殺人案件判決新聞稿

司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2號劉○○殺人案件判決新聞稿

一、本院判決:

本院審理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2號劉○○(下稱劉男)殺人案件,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中午12 時,在國民法官第二法庭宣判,判決劉男「犯殺人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6年6月;扣案之水果刀1支沒收」。本案仍得上訴,全案尚未確定。

二、犯罪事實摘要:

劉男於108年間與李○○(下稱李女)結識交往後,同居在臺中市后里區之租屋處,為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家庭成員關係。劉男於112年12月31日晚間10時許,在租屋處,飲酒後,因細故與李女發生口角爭執,竟基於殺人之犯意,從桌上拿起水果刀,朝當時坐於床緣之李女前胸及左側側胸壁刺入,當場造成李女失血並坐於床邊摀住傷口。適同住不知情友人酒醉起床如廁時,發現地上留有大灘血跡,旋即撥打119呼叫救護車,將李女送醫急救,然李女仍因上開刀傷致右胸腔氣胸血胸、右肺扁塌和大量失血,於113年1月1日凌晨宣告死亡。

三、判決理由摘要:

(一)劉男於犯後自白犯罪,並有證人之證述,及卷附書證物證可佐,事證明確,其犯行可以認定。本院國民法官法庭經審理後,認為劉男上開家庭暴力行為,係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

(二)本院國民法官法庭經審理後,認為劉男犯行構成累犯,依法加重其刑,並審酌:劉男與李女為同居男女朋友,本應相互照顧扶持,竟因與細故爭執,即心生不滿,於飲酒後,持水果刀,朝當時坐於床緣之李女前胸及左側側胸壁刺入3刀而殺害李女,剝奪李女生命權,使李女家屬面臨天人永隔之慘劇,對李女家屬造成永久鉅大之精神創痛,且危害社會治安重大,罪責深重;並斟酌劉男雖坦認犯行,面對自己過錯,但自案發後迄今,除開庭時表達歉意外,並無以其他更具體或實質方式表達歉意,未有積極彌補過錯之作為,復參酌李女家屬之意見,劉男之前科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判處有期徒刑16年6月。

四、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田德煙、陪席法官黃光進、陪席法官王曼寧、國民法官1號至6號。

(資料來源:司法院網站,公布日期:113-12-13,公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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