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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侵訴字第12號 被告黃○○妨害性自主判決新聞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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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侵訴字第12號 被告黃○○妨害性自主判決新聞稿
壹、本院判決摘要:
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12號黃○○妨害性自主案件,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上午9時29分宣判,判決結論為:黃○○犯加重強制猥褻罪(共38罪)、加重強制性交罪(共21罪)、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共4罪)、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1罪)、強制猥褻罪(共3罪)、強制性交未遂罪(1罪),共68罪,各罪分別量處7年6月至7月不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本案仍得上訴,全案尚未確定。
貳、犯罪事實摘要:
黃○○於81年8月至113年2月間,在南投縣○○國小擔任導師、科任老師及棒球教練。其於任職期間,明知22位少年當時均為未滿14歲或未滿18歲之少年,對該等少年為拍攝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強制性交及強制猥褻等行為,共計68次。
參、判決理由摘要:
合議庭綜合被告自白、被害人及學校老師之證述、扣案照片等證據資料,認定被告犯加重強制猥褻罪(共38罪)、加重強制性交罪(共21罪)、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共4罪)、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共1罪)、強制猥褻罪(共3罪)、強制性交未遂罪(共1罪),共68罪。
肆、量刑理由摘要:
合議庭審酌被告身為國小老師及棒球教練,本應教育被害人等養成健全之人格,竟趁被害人等不諳世事之年紀,為逞一己私慾,不顧所教育之少年幼小心靈之感受及人格發展健全,違反被害人等之意願而侵害其等性自主權,甚至持續侵害部分被害人直到其等國中、高中階段;被告本案犯罪時間橫跨18年餘,被害的人數、次數眾多;被害人等因此產生終生難以平復的心理傷害;被告終能坦承全部犯行,已與其中14名被害人達成調(和)解並均賠償完畢,被告有意將自身資產變現一一賠償,足認其有盡力試圖彌補上開成立調(和)解的被害人等之身心靈創傷;檢察官、告訴代理人之量刑意見;被告之智識程度、經濟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7年6月至7月不等之有期徒刑。另考量被告犯罪手段及情節相類,罪責重複程度較高,且表示對於所有被害人等都表示非常後悔、抱歉、會盡力去彌補自己的過錯,被告歷經此偵審過程,應對自己行為有所悔悟等情狀為綜合評價,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
伍、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王邁揚、陪席法官陳韋綸、受命法官廖允聖
(資料來源:司法院網站,公布日期:113-11-13,公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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