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司法院公布首年度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實施情形報告 俯瞰國民法官制度施行現況
司法院今(12)日公布112年度「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實施情形報告」,本次報告歸納、整理、分析各地方法院辦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實務數據,除作為制度成效評估之實證基礎,亦供社會各界掌握國民法官制度施行首年之運作情形。
司法院表示,112年度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為118,939人,合計審結16案,共選任出國民法官96人、備位國民法官56人,選任率為千分之一(0.1%,圖表65);通知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人數為2,863人,依規定審核除名後,選任期日應到2,352人,實際到場1,080人,到場率約四成六(45.9%,圖表36);國民法官執行職務日數平均為4.2日,執行職務時間平均為17.1小時,而審判期日進行總時間平均為11.8小時(圖表12至16)。
司法院說明,112年度新收之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為108件,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4件最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3件次之(圖表2);經國民法官法庭宣判之16案均為單一被告,起訴罪名以「殺人罪」7件、「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死罪」5件占多數;經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者為15件,從罪名別觀察,以「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死罪」6件最多,其次為「殺人罪」4件及「傷害致死罪」2件(圖表5、79)。
司法院進一步說明,為促使檢辯雙方得於準備程序進行詳盡之爭點整理,並使審理程序之證據調查及辯論得依事前擬定之審理計畫集中、迅速地進行,國民法官法創設有協商會議、證據開示及證據提出之失權效等新制度。審判實務運用上,112年審結之16案至少均曾召開1次協商會議(圖表85、86),且均無聲請法院裁定命他造開示證據之情形(圖表94)。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後,則計有7次聲請調查新證據,其中6次經法院裁定准許調查(圖表101)。
至起訴後實施鑑定及被害人訴訟參與之情形,112年度審結之16件案中僅有1案於法院收案後實施鑑定,鑑定類型為「刑法第19條責任能力鑑定」及「刑法第57條第4至6款、第10款量刑前情狀鑑定」(圖表95);而112年度新收108件國審案件,被害人家屬聲請訴訟參與件數為17件,並均經法院裁定准許(圖表131)。
此外,從「被告認罪與否」與法院收案至宣判間各程序階段使用時間為交叉分析可知,112年度審結16案之「平均收案到第一次準備程序期日前一日所需日數」,認罪案件為91.4日,否認案件為111.3日;「平均第一次準備程序期日到準備程序終結期日前一日所需日數」,認罪案件為10.8日,否認案件為86.3日;「平均第一次審判期日到宣判所需日數」,認罪案件為4.4日,否認案件為3.7日;「平均法院收案至宣判日所需日數」,認罪案件為159.9日、否認案件為247.0日(圖表76、77)。若進一步觀察證據調查、辯論及終局評議之情形可知,「平均調查罪責證據時間」,認罪案件為114.5分鐘,否認案件為311.0分鐘(圖表103);「平均調查科刑證據時間」,認罪案件為170.7分鐘,否認案件為63.3分鐘(圖表103);「平均訊問被告時間」,認罪案件為80.2分鐘,否認案件為105.7分鐘(圖表113);「平均罪責辯論時間」,認罪案件為76.5分鐘,否認案件為122.7分鐘(圖表120);「平均科刑辯論時間」,認罪案件為68.9分鐘,否認案件為55.7分鐘(圖表120);「平均評議時間」,認罪案件為367.7分鐘,否認案件為125.3分鐘(圖表136)。
司法院表示,本報告主要係以112年度審結16件案件之審判數據資料為基礎,從「被告認罪與否」、「罪名別」及「機關別」等角度進行交叉分析,期能提供不同面向之觀察,供審、檢、辯、學等法律專業人士掌握國民法官制度運作現況,刺激、活化相關議題之討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網站,公布日期:113-08-12,公布單位: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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