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佈欄
司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殺人等案件宣判新聞稿

司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殺人等案件宣判新聞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殺人等案件宣判新聞稿

本院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被告徐○○、謝○○、郭○○(下稱徐男、謝男、郭男)所涉強盜殺人等案件,於民國113年3月18日上午9時起進行選任程序,由到場之91名候選國民法官中選出6位國民法官、4位備位國民法官,於宣誓後同日下午1時起開始進行密集之審理、評議,於113年3月22日下午4時40分宣判。

審理結果,就被告3人被訴之共同強制罪部分,各處徐男、謝男、郭男有期徒刑5月、5月、6月;就被告3人所涉共同強盜殺人罪部分,均處徐男、謝男、郭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本案為本院首件依國民法官法由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之案件。以下簡要說明案件內容:

一、事實摘要:

徐男、謝男、郭男及死者陳○○均為同一詐欺集團成員,其集團內尚有本名張○○(下稱張男)、藍○○(下稱藍男)及代號「紅財神」之男子(張男、藍男及「紅財神」均尚未到案)。因死者與「紅財神」生有糾紛,「紅財神」遂於111年12月間指示張男殺害死者,張男則邀集藍男、徐男、謝男、郭男於同年12月28日前起共謀犯罪計畫,並於111年12月29日凌晨2時許,備齊電擊棒、鐵鍬、手銬、尖刀、黑色束帶等物,自彰化地區先後駕駛A車前往位於新竹縣竹北市之死者住處,張男、徐男、謝男、郭男等4人並潛入其內等待死者返家,藍男則留在A車上等候接應。

期間上開張男等4人遇死者住處內之外籍移工A女,為阻止其張揚,遂先共同將A女以強制力壓制並於A女房間內控制其行動,因而共同犯強制罪。

嗣於同日凌晨2時36分許,死者駕駛B車返家,並隨即遭上開張男等4人上前壓制,徐男、謝男並先後持電擊棒攻擊死者腳部及頭部,徐男另徒手毆打死者,致死者頭部流血受傷暈厥,嗣郭男則以手銬將死者雙手後揹上銬、以束帶將死者雙腳綁起後,張男等4人則以現場之膠帶纏繞死者眼、口,並在此等死者不能抗拒情形下,在B車內尋得死者遺留其內之新臺幣60萬元現金及住處內之安全帽1頂而將之強盜入己,張男、徐男、謝男、郭男並在壓制死者後,論及將如何處理死者,此際徐男、謝男、郭男乃知悉或認識張男有殺害死者之意,惟均仍與之共同實行。

嗣張男等4人則將死者帶往B車後座,由徐男駕駛B車搭載張男、謝男、郭男,藍男獨自駕駛A車一同前往苗栗縣後龍鎮海邊,見海巡署車輛,張男乃決意活埋死者,遂於同日上午6至8時許,在苗栗縣後龍鎮南港里偏僻處,由張男命徐男、藍男、郭男、謝男持所預備之鐵鍬挖掘足供1人容身之地洞,再將死者押至該處,張男以鐵鍬等物毆打死者、斬其腳跟後將死者推入地洞中,由張男、徐男覆土,張男聽聞死者求饒仍將泥土覆蓋於上而活埋死者,繼而由郭男以竹子覆蓋於地洞上加以掩飾,致死者外呼吸道阻塞窒息而死,因而共同犯強盜殺人罪,其等隨後朋分上開強盜所得之60萬元。

二、認定上開犯罪事實的理由:

徐男、謝男、郭男於審理時均稱承認強盜殺人、強制罪。
3人就其等實際起意殺人的時點與起訴事實有所出入,另謝男並否認事後有分得強盜所得款項。
本案於罪責認定部分,經合議庭經證據調查後,認定其等於死者住處壓制死者後,業因張男或共犯等人提及如何進一步處理死者之方法,而知悉在死者住處時,張男即有殺害死者之意,仍與之共同實行犯罪;另依上開徐男、郭男之證述內容,及謝男自承之部分事實,依一般經驗認定謝男事後有分得並取走強盜死者之10萬元及安全帽。

三、科刑的理由:

經合議庭以證人身分傳喚謝男、郭男、徐男及謝男之母,亦傳喚量刑前鑑定之鑑定證人進行交互詰問後,檢察官就強盜殺人部分均求處無期徒刑,強制部分求處有期徒刑6月,國民法官法庭參考上開證據調查內容,就各被告強盜殺人罪得否依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酌減逐一進行討論,於徐男部分,雖考量其成長過程欠缺家庭支持,甚於討論過程惹起合議庭同情,但仍認為其有其他友人給予正向支持,卻仍為本案犯罪,且其行為參與程度非低;謝男部分,合議庭考量家庭背景較佳,並已賠償被害人家屬部分款項,惟係主動參與犯罪,且在被害人家中嚴重施暴,又在審理過程說詞反覆,未見其審視自己行為不當;郭男部分,則全程參與本案犯行,其家庭背景雖屬弱勢,惟僅因過份追求物欲致涉入本案,並實行殺人行為,是依上開事實各認其等惡性非輕,且本案犯罪情節重大,均難依上開規定減刑,嗣斟酌全部科刑證據及被害人家屬之意見,依量刑鑑定報告等事實認被告3人仍有復歸社會可能性,故均宣告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身。

四、 本案得上訴。

五、 國民法官以外之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楊數盈、陪席法官崔恩寧、江宜穎。

(資料來源:司法院網站,公布日期:113-03-22,公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台灣司法心理學會 Taiwan Forensic Psychology Association
嘉義縣民雄鄉新正五街31號 E-mail:forensicpsytw01@gmail.com
No.31, Sinjheng 5th St., Minsyong Township, Chiayi County 62145, Taiwan (R.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