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佈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林姝妤等人殺人案件判決新聞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林姝妤等人殺人案件判決新聞稿

壹、本院判決摘要:

       本院審理112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林姝妤等人殺人案件,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上午10時宣判。林姝妤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認定犯強盜殺人等罪,判處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林益全、林劉秀珍及林韋守均認定犯殺人等罪,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16年及16年。檢察官、林姝妤、林益全、林劉秀珍及林韋守均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撤銷原判決改判,仍認林姝妤犯強盜殺人等罪,判處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林益全、林劉秀珍及林韋守均仍認定犯殺人等罪,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月、15年6月及15年6月(林姝妤等4人經彰化地院及本院所論處之罪刑,詳如附表所示)。本件除林益全、林劉秀珍及林韋守犯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已確定外,其餘各罪仍可上訴最高法院,尚未確定。

貳、犯罪事實摘要:

一、林姝妤與張姓被害人係男女朋友,林姝妤於交往期間獲悉被害人持有人頭金融帳戶,負責提領每日匯入之大筆款項,再轉交上游,亦得知該等帳戶提款卡之密碼。兩人於交往期間時常發生爭吵及肢體衝突,多次分手又復合。嗣林姝妤無意忍受長期與被害人爭吵,且覬覦被害人所持人頭帳戶之大筆款項,即決意殺害被害人取款。而林姝妤之父林益全、母林劉秀珍、弟林韋守亦認被害人從事非法工作,且曾多次暴力對待林姝妤,4人即共同謀議殺害被害人再棄屍。林姝妤即基於強盜殺人之犯意,並與林益全、林劉秀珍、林韋守共同基於殺人及遺棄屍體之犯意聯絡,先取得林韋守之友人陳○惟所提供之安眠藥,再由林益全、林劉秀珍尋找棄屍地點,並由林益全、林韋守將空心磚、童軍繩等棄屍用之工具,先行載往棄屍地點藏放。

二、林姝妤於110年10月16日12時許偕同被害人返回彰化縣福興鄉住處,林劉秀珍即將安眠藥磨成粉狀,加入飲料內,拿給被害人飲用,不久被害人表示想睡覺,林姝妤則以出遊為藉口,駕駛自小客車搭載被害人(坐於副駕駛座)、林益全、林劉秀珍及林韋守,一同前往彰化縣芳苑鄉漢寶濕地。嗣於同日13時30分許抵達漢寶濕地後,被害人已昏睡,林益全即拿出預藏之繩子,自後座緊勒被害人頸部,林韋守則在旁預防被害人掙扎,被害人因而窒息死亡。林姝妤於被害人死亡後,即拿取被害人身上之新臺幣(下同)5千元及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待天色轉暗後,林姝妤等人即駕駛上開車輛抵達原先即已選定之棄屍地點(即彰化縣埔鹽鄉東螺溪仁鼎橋與太平橋間溪邊),由林益全及林韋守將被害人屍體綁上空心磚2塊後再抬入棄置在東螺溪內。

三、嗣林姝妤告知林益全、林劉秀珍及林韋守她有取得被害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其4人即共同決議領取該等帳戶內之款項,並一同前往多處便利超商,由林姝妤、劉劉秀珍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先後提領473萬元得手。而其4人事後因擔心被害人屍體可能浮出水面,即共同前往棄屍地點,由林益全及陳○惟共同搬運溪邊較大之石頭壓在被害人屍體上,以避免屍體浮出水面或遭溪水沖至岸邊而遭人發現(陳○惟犯幫助殺人等罪,業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

參、判決理由摘要:

一、林姝妤、林益全、林劉秀珍及林韋守對於殺人、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及遺棄屍體之犯罪事實,均坦白承認,且有相關事證可證,此部分犯行可以認定。

二、林姝妤雖否認於殺害被害人前即有強盜之犯意,然依相關證人之證詞,及其於殺害被害人後,僅拿取被害人之金錢及人頭帳戶提款卡,即前去提領巨額款項,足認其於殺人前即有強盜取財之犯意。

三、林益全、林劉秀珍及林韋守不構成強盜殺人罪之理由:其3人均供稱:殺害被害人是因為被害人欺負林姝妤,並不是為了錢,且是後來才知道林姝妤於殺人後有拿取被害人之現金及提款卡等語,核與林姝妤及同案被告陳○惟所述相符,況被害人身上之現金及提款卡都是林姝妤拿取,並無證據顯示其3人當場亦參與其事,且無證據證明林姝妤於謀劃殺人時確有告知其3人殺人後要取款之事,自難認其3人與林姝妤具有共同強盜之犯意聯絡。

四、檢察官上訴,爭執林益全、林劉秀珍、林韋守與林姝妤係共犯強盜殺人罪嫌及量刑過輕,及林姝妤上訴否認有強盜犯意,均無理由,惟林姝妤、林益全、林劉秀珍、林韋守業與告訴人即被害人之子達成和解,量刑因子已有變更,原判決未及審酌此有利其4人之事項,應撤銷改判。

五、本院審酌林姝妤覬覦被害人身上之現金及提款卡帳戶?之金  錢而殺害之,林益全、林劉秀珍及林韋守於知悉被害人未善待林姝妤後,竟附和林姝妤共同謀議殺害被害人,又為避免殺人犯行曝光,更遺棄屍體,甚且在殺人後2日,再至棄屍地點搬運石頭壓覆屍體,堪認其4人事前計畫縝密,且無驚恐之意,且其4人提領款項高達473萬元,所生損害極為重大,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再考量其4人於到案之初均否認犯行,嗣後始陸續坦承犯行,及其4人業與被害人之子達成和解,並給付部分賠償金之犯後態度,及被害人之子於和解後同意給其4人從輕量刑之機會,又其4人經鑑定評估,林姝妤、林韋守均具有高度復歸社會之可能性,林益全、林劉秀珍則具有中高度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分別定應執行刑如上。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郭瑞祥、陪席法官王鏗普、受命法官許文碩

(資料來源: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網站,公布日期:112-12-14,公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台灣司法心理學會 Taiwan Forensic Psychology Association
嘉義縣民雄鄉新正五街31號 E-mail:forensicpsytw01@gmail.com
No.31, Sinjheng 5th St., Minsyong Township, Chiayi County 62145, Taiwan (R.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