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佈欄
司法院:立院三讀「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司法院:強化身心障礙者訴訟程序保障

司法院:立院三讀「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司法院:強化身心障礙者訴訟程序保障

立法院今(1)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修正案,將擴大身心障礙者強制辯護、輔佐陪同範圍,周妥訴訟照料,及調整具歧視性之法律用語等事項,並增訂心理師之拒絕證言權、將心理治療及心理諮商納入緩起訴處分之處遇措施,以強化身心障礙者於訴訟程序中的保障。

司法院表示,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揭示實質平等之合理調整、使身心障礙者有效獲得司法保護之意旨,本次修正亦為相應之調整,將使刑事訴訟制度的人權實踐更向前邁進。

本次三讀通過重點如下:

一、加強對於因有身心障礙情形致無法為完全陳述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訴訟照料,周妥通知選任辯護人、強制辯護、輔佐人陪同及等候時間等程序保障與訴訟照料規定(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31條、第35條及第93條之1)。

二、完備心智障礙者之具結制度,增訂因心智障礙致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之人,不得令其具結(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86條)。

三、明確規範因被告有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情形,致無法就審而停止審判之法定事由;並增訂得聲請停止或繼續審判之規定,以及得就駁回聲請裁定提起抗告之救濟規定。(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98條及第298條之1)

四、配合心理師法及刑法有關心理師業務範圍、職業上信賴關係與保密義務規定,增訂心理師之拒絕證言權(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82條)。

五、納入心理治療及心理諮商作為緩起訴處分之處遇措施(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

六、配合本次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之修正,為求適用明確,一併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法(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8)。

(資料來源:司法院網站,公布日期:112-12-01,公布單位:刑事廳)


台灣司法心理學會 Taiwan Forensic Psychology Association
嘉義縣民雄鄉新正五街31號 E-mail:forensicpsytw01@gmail.com
No.31, Sinjheng 5th St., Minsyong Township, Chiayi County 62145, Taiwan (R.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