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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通過—擴大第一審獨任審理之範圍、增列限制上訴第三審之罪名

司法院:「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通過—擴大第一審獨任審理之範圍、增列限制上訴第三審之罪名

立法院於今(30)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及第376條等條文修正草案,擴大第一審獨任法官審理案件之範圍,同時增列限制上訴第三審案件之罪名,以合理分配司法資源,提升整體審判效能。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李釱任表示,現行條文規定第一審原則應行合議審判,例外得行獨任審判之範圍,除簡易、簡式審判程序外,僅限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案件,法院受限於合議審判人力,無法有效提升審判量能,不利於其他「相對案情單純、明確,或法律見解已臻明確須妥速審理」案件類型之妥速審結,爰將前開第一審獨任審理之範圍擴大,並增列限制上訴第三審之罪名,以合理分配司法資源。

        此外,現行條文有關抗告期間之規定為5日,相對於民事訴訟法所定期間,稍嫌過短,爰於本次修法時一併將前開期間修正為10日,與甫經修正通過之準抗告、回復原狀期間一致,使訴訟當事人聲請救濟時間更為充分。

        本次三讀通過重點如下:

一、明定刑事裁判更正之處理方式,就刑事判決或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事,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以資明確(增訂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

二、適度調整第一審獨任審判與合議審判之案件範圍,將案情相對單純、明確之類型,或法律見解已臻穩定且有妥速審理必要性之案件,改行獨任審判,有效提升第一審法院之審判效能,俾案件妥速審理(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

三、增列案情相對單純、明確,且上訴維持率極高,法律見解並無重大爭議之案件,避免過度擴大上訴三審案件之範圍,以維持第三審法院統一法令解釋及適用之效能(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6條)。

四、抗告期間延長為10日,俾保障當事人之權益,完善救濟規定(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06條)。

五、為妥適解決上開刑事訴訟法施行後,於施行前第一審原行合議審判之案件,或原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且已繫屬於各級法院者,其以後程序如何進行之問題;及此次修法施行時,如抗告期間依修正前之規定尚未屆滿者,採有利於抗告人之原則,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俾利實務運作(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6)。

(資料來源:司法院網站,公布日期:112-05-30,公布單位: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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