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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自112年1月1日實施民刑分流新聞稿

司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自112年1月1日實施民刑分流新聞稿

科技進步快速,社會分工越趨細緻,涉及法律以外專業知識之訴訟隨之增加,民國88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即作成「法官應就不同專門領域案件,依具體情況,設專門法院或法庭,並使法官久任其位」的決議。為落實法官專業化,法院組織法於90年5月23日增訂第79條第2項「辦理民、刑事訴訟及其他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法官,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由司法院另定之」,司法院並發布「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現名稱為「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建立民刑分流制度,藉由法官長期擔任同類型案件審判,累積經驗,增長專業知識,以減少裁判錯誤,提高裁判品質,防止案件延滯,增進當事人權益保護。

       本院位處臺灣東隅,為轄區所屬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之第二審上級審法院,花蓮、臺東兩縣人口不多,本院配置之法官員額較少,加上民事及刑事案件分案量有所差距,無論在人員配置及分案技術上,實施民刑分流皆有困難,因此多年來,每位法官都是民事、刑事案件兼辦。然民事、刑事案件,不論在程序或實體上法律原則及審判思維都不相同,相關法令繁多,如勞動事件法、國民法官法等民刑事特別程序之法律亦分別制訂,法官在同一崗位上同時進行民事及刑事兩種審判工作,確實是具有相當難度的挑戰。

       陳院長真真自111年8月12日就任本院院長以來,為改善此困境,即積極推動法官專業化,其以在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擔任院長實施民刑分流的成功經驗,擘畫民刑分流的可行性藍圖,在法官會議中經充分討論後,本院決議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民刑分流,除原有民一庭、刑一庭、刑二庭外,增設民事第二庭,由陳院長兼任該庭審判長。在尊重意願、專長及法院業務需要的原則下,每位法官均選定民事或刑事為其辦理之事務,重組合議庭,並選定所辦理之專業案件類別。法官會議針對分案、迴避等問題,亦妥適設計相關配套措施因應,本院就此朝法官專業化的方向邁出一大
步。

(資料來源:司法院網站,公告日期:112-01-01,公告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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