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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回應環境保護議題,追求量刑妥適公平,司法院發布「焦點團體建議法院辦理環境犯罪態樣量刑審酌時允宜注意之事項」提出量刑建議

司法院:回應環境保護議題,追求量刑妥適公平,司法院發布「焦點團體建議法院辦理環境犯罪態樣量刑審酌時允宜注意之事項」提出量刑建議

有鑑於社會大眾日益重視環境權之保障,司法院於今(13)日發布「焦點團體建議法院辦理環境犯罪態樣量刑審酌時允宜注意之事項」,提出建議,作為法官辦理環境犯罪量刑時之參考,以期量刑更為公平妥適。

       司法院表示,為回應各界對於環境犯罪量刑公平及妥適之期待,業已邀集實務工作者(法官、檢察官、律師)、行政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海洋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民間團體(社團法人環境法律人協會、社團法人看守台灣協會、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社團法人惜根台灣協會)及相關領域學者,組成焦點團體,先後召開3次「環境犯罪案件量刑審酌事項諮詢會議」,深入剖析、充分交換意見;區分環境犯罪為2類:(1)「污染型環境犯罪」(如廢棄物清理法、水污染防治法、空氣污染防制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毒性及化學物質管理法等),(2)「保育型環境犯罪」(如森林法、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國土計畫法等)。以刑法第57條所列量刑審酌事項,分別從「實然面」--近年審判實務之量刑狀況,及「應然面」--環境犯罪之重要量刑因子及量刑時之注意事項,進行討論,與會成員提出諸多建議,茲扼要說明如下:

  1. 環境危害程度愈重,量刑應愈重:行為人造成主管機關難以查緝或難以判斷污染物之影響程度、犯罪行為對環境生態造成嚴重損害或污染物具有高危險性等,均宜列為從重量刑因子;
  2. 有事後補救者,可以做有利思考:行為人主動回復環境、與行政機關合作清理污染物、提供補救措施等,則宜列為從輕量刑因子;
  3. 依危害類型進行細緻化的量刑思維:非法排放污染物、盜伐林木之種類、數量、地點、範圍、時間、次數等,亦宜列為量刑審酌事項;
  4. 將環境主管機關意見納入量刑審酌:量刑前如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得作為量刑辯論之基礎,以及對法人科以罰金刑時之量刑因子及注意事項。

       為了讓量刑標準更趨一致與公平,司法院已完成各類型案件之「量刑審酌事項參考表」,包括辦理妨害性自主罪、與家庭暴力有關犯罪、不能安全駕駛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幫助詐欺罪、竊盜罪、販賣毒品案件、搶奪罪、強盜罪、殺人罪、傷害致死罪、人口販運案件、營業秘密法案件、洗錢防制法第14條、散布性私密影像犯罪、國家安全犯罪等項,民眾亦可從司法院網站「刑事量刑專區」(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83-57186-1ef46-1.html)瞭解相關訊息。

(資料來源:司法院網站,發布日期:111-12-13,發布單位: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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