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事務
公會章程及辦法
台灣司法心理學會章程

台灣司法心理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司法心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 Taiwan Forensic Psychology Association,簡稱TFPA。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建立國內之司法心理專業領域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1.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2.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3.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司法心理學領域之研究。

二、心理衛生與司法心理相關政策之研究與訂定。

三、推動國際與國內司法心理領域之學術與實務工作交流。

四、司法心理專業領域之訓練與證照制度之推動。

五、接受有關機構之委託,辦理司法心理相關事項。

六、提昇心理師在司法心理領域的專業能力。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主要為衛生福利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領有我國中央主管機關所核發之「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者,與本會認可之司法心理領域修業時數50小時以上,檢具入會申請書、心理師證書與司法心理領域修業證明之相關文件影本,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得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二人以行使會員權利。推派之代表需具有我國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照者為限。

(三) 贊助會員:贊同本會宗旨之個人且贊助新台幣三萬元以上者,經理事會通過,得為贊助會員。

(四) 學生會員: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心理、諮商、輔導相關研究所在學學生,贊同本會宗旨者得申請之,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得為學生會員。

(五) 榮譽會員:凡對本會之發展有特別貢獻或於司法心理領域有顯著成就,並贊同本會宗旨,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榮譽會員。

第八條

1.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2. 贊助會員、學生會員與榮譽會員,無第一項之相關權利。

第九條

1.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2.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3. 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應提於理事會審議通過。會員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會員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本會專業倫理,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會員被撤銷或廢止心理師證照者。

四、出會者二年內不得入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1.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長、理事、監事與議決理事長辭職。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2.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1. 本會置理事九人(含理事長一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2. 理事長由全體會員直接選舉產生,並依本會之「理監事與理事長選舉辦法」辦理。

3. 有下列情事者,不得登記參選理事長: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五年者。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三、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受本會停權處分,尚未復權者。

第 十六 條

1. 本會應成立立場中立之選務小組,負責理事長與理事、監事等選舉相關事務,所有登記參選者,不得擔任選務人員。

2. 會員(會員代表)因故不能出席大會參加選舉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出席,並行使其權利,但一人僅能接受一會員(會員代表)之委託。其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二分之一。

3. 出席前項委託出席人數及親自出席人數之計算,以簽到簿所列者為準。

4. 會員(會員代表)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出席後,如本人親自出席會議,應以書面終止委託並辦理簽到後行使本人之權利。

5. 理事長為當然理事,選舉投票採用無記名單記法,得票數最高者為當選人。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當選人未在場則由會議主席代為抽定。

6. 如無會員登記參選理事長,則理事長改由所有理事推選。

7. 理事、監事選舉投票採用無記名連記法,其當選及候補當選名次按應選出名額,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當選人未在場則由會議主席代為抽定。

8. 前項依計票情形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核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之辭職。

四、聘免會務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1.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含理事長一人),常務理事由理事互選之。

2.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3.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4. 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補選之。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召開理事會補選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1.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2.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3.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召開監事會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1. 理事、監事均為義務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2. 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3.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集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其職務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五、被撤銷或廢止心理師證照者。

第二十三條

1.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設副執行長二人輔佐之。

2. 執行長與相關會務工作人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聘免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3.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之,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學組、任務工作小組,或其他與會務推動相關並符合本會宗旨與任務之次級組織,其組織簡則另訂之,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1. 本會得設榮譽顧問若干人,協助本會推動司法心理領域之學術研究與專業發展。

2. 榮譽顧問其資格不限,人選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榮譽顧問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六條

 1.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2.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3.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4.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長、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2.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3.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決議解散之。

第二十九條

1.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2.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或電子信箱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3.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三十條

1.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2.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1,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1,500元,團體會費新台幣3,000元,學生會費新台幣1,000元,榮譽會員新台幣1,000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四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107年3月10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108年5月19日修正通過。112年8月12日修正通過。


台灣司法心理學會 Taiwan Forensic Psychology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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