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事務
公會章程及辦法
台灣司法心理學會理事監事與理事長選舉辦法

第一條:
台灣司法心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為增進選舉之效能,以健全本會之組織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係指本會選舉理事、監事與理事長之事項。
第三條:
本辦法依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及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四條:
本會理事、監事與理事長候選人資格如下:
具備本會個人會員資格,且會籍滿一年之有效會員。
未具有與本會性質相似之其它法人團體,擔任理事或監事之職務者。 
第五條:
理事、監事選舉,其應選出理事九人、監事三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
理事、監事如出缺時,分別由候補理事與候補監事依序遞補之。
第六條:
會員採取無記名連記法之選舉方式。
第七條:
理事長由會員直接無記名投票選舉之。
理事長出缺,則由常務理事代理之,並依規定進行理事長補選。       
第八條:
本辦法未規定之事項,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台灣司法心理學會 Taiwan Forensic Psychology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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