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事務
公會章程及辦法
台灣司法心理學會倫理守則

前言:
為確保台灣司法心理學會(下稱本會)會員依循專業實務及倫理標準進行心理專業工作與從事心理相關學術研究,特訂定此倫理守則。
第一條
I.會員有義務保持積極且有紀律的倫理覺知,保障服務之個案與研究之對象之年齡、性別、階級、種族、國籍、宗教、性取向、健康、婚姻、家庭或父母等自主權利。
II.會員者應對於每位個案及研究參與者,保持客觀與公平之專業態度。

第二條
I.基於當事人的隱私權,當事人有權要求會員為其保密,除法律規定、非自願性個案或法院託囑之個案外,會員有責任為其保守機密。
II.個案或研究參與者無行為能力簽署知情同意,且法律同意由他人代理簽署,應取得其法定監護人或代理人之知情同意方可進行研究。
III.會員應提供個案或研究參與者適當的說明過程與相關研究內容。

第三條
會員服務之個案或從事研究參與者之間存在雙重關係,或任何潛在或實質的利益衝突時,會員應向服務之個案或研究參與者清楚說明之,並採取適當作為解決此問題。 

第四條
I.會員需撰寫相關報告或記錄,除法律規定、非自願性個案或法院託囑之個案外,未經當事人同意,任何形式的文字、影像、聲音等相關記錄,應予保密。
II.會員服務之個案或從事學術研究者,應正確並客觀撰寫報告或研究結果,且應有知後同意與保密之義務。

第五條
會員在法院作證與報告,應客觀、誠實及公正地作證與撰寫報告,其應與適用的法律程序一致,公正專業之證言與報告的實證基礎之依據。

第六條
I.本會委託會員之相關專案或研究計劃與會員工作職業有潛在或實質的利益衝突時,應向理事會報告。
II.會員參與本會委託之相關專案或研究計劃,如有擔任與本會性質相類似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之理事、監事或會務職務者,應告知理事會。

第七條
I.本會受理倫理事件申訴時,委由倫理委員會召集人組成專案小組調查,應依法律規定處理,保障當事人權利、隱私與程序利益。
II倫理爭議申訴事件之處理,由理事會制定相關辦法。

第八條
本守則經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及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


台灣司法心理學會 Taiwan Forensic Psychology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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