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成立之依據?
- 憲法法庭的建立,是依據81年5月28日公布的憲法增修條文(憲法第2次增修)第13條第2項(現移列為第5條第4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78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到了94年6月10日中華民國憲法第7次增修條文公布,於第5條第4項增加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的規定。亦即,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憲法法庭由大法官組成,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 憲法法庭於81年入憲後,82年2月3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配合修正公布,於第13條規定,大法官審理解釋案件,必要時得準用憲法法庭開庭的規定進行言詞辯論。我國「憲法法庭」即於82年10月22日落成啟用,以彰顯我司法之公正與公開。
(資料來源:司法院網站,發布日期:108-10-24, 發布單位 : 大法官書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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