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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醫療法條文
2020/5/6

公告日期:109-01-15
內文: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90000386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0、11條條文
第 10 條   
本法所稱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助產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驗光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牙體技術生、驗光生及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
本法所稱醫師,係指醫師法所稱之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
第 11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最後異動:2020/5/6 下午 03:4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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