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雲林縣政府心理健康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3 日
一、雲林縣政府為策劃、協調與推動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防治及酒(網)癮防治工作,
特設雲林縣政府心理健康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之職掌為策劃、協調、推動與整合各局處執行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防治及
酒(網)癮防治等業務。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
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局處代表四人至六人。
(二)專家、學者四人至五人。
(三)民間相關機構或團體代表一人至二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本府得予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祕書一人,幹事一人至二人,由雲林縣衛生局人員兼任之,處理本小組
業務。
五、本委員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召集
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擔任主席。
六、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
;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並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之委員,
不在此限。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委員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實際
需要邀請本委員會委員以外之專家或本府有關機關代表列席。
七、本委員會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構)、團體參考或辦理。
八、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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