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資訊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分類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800號:宣告法令違憲解釋之後,再審最長期間之計算
2021/1/29

發文單位:司法院
解釋字號:釋字第800號
解釋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爭 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經本院解釋宣告違憲,聲請人據以提起再審
之訴者,其再審最長期間之計算,應否扣除聲請案繫屬本院期間?本院釋字第209號解釋,應否補充?
解 釋 文: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經本院解釋宣告違憲(包括立即失效、
定期失效等類型),各該解釋聲請人就其原因案件依法提起再審之訴者,各該聲請案繫屬本院期間(即自聲請案繫屬本院之日起至解釋送達聲請人之日止),應不計入法律規定原因案件再審之最長期間。行政訴訟法第
276 條第 4 項前段規定:「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 5 年者,不得提起。」於依同法第 273 條第 2 項規定提起再審之訴者,其再審最長期間應依前開意旨計算,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基於同一法理,民事訴訟法第 500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所定 5 年再審最長期
間之計算,亦應扣除聲請案繫屬本院期間,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 209號解釋應予補充。
本案聲請人得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30 日內,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 年度訴字第 1850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不受上開行政訴訟法所定5年再審最長期間之限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

最後異動:2021/1/29 下午 06:37:12

台灣司法心理學會 Taiwan Forensic Psychology Association
嘉義縣民雄鄉新正五街31號 E-mail:forensicpsytw01@gmail.com
No.31, Sinjheng 5th St., Minsyong Township, Chiayi County 62145, Taiwan (R.O.C.)